自由時報 2010/6/7
〔本報訊〕台北縣一名計程車司機日前臨時停車讓乘客下車時,因離人行道太遠,女乘客打開車門時,正好有名機車騎士鑽過車輛和路邊空隙,來不及煞車直接撞上車門摔傷。檢察官依「道路交通安全守則」指出,計程車未依法定停靠在路邊60公分內,並認定乘客與司機兩人都有疏失,將他們起訴。
今年3月10日,65歲陳姓計程車司機開車搭載侯姓女乘客,侯女要求司機在板橋市文化路二段某巷靠邊停車,陳姓司機於是在路邊停車,而侯女開門時未察後方來車,一名機車騎士因而撞上車門摔倒,造成臉部、大腿、膝蓋與雙手有多處挫傷與擦傷。事後騎士報警處理,並一狀告上法院。
陳姓司機在法庭上表示他只是依乘客指令行事,門也不是他開的,照理說不關他的事。但檢察官稱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明文規定,車輛臨停時前、後輪外側距離路面邊緣或緣石,不得超過六十公分;但車禍現場圖顯示計程車前、後輪分別與路邊有70和80公分的距離,明顯違法,讓司機啞口無言。
板橋地檢署裁定將陳姓司機依業務過失傷害、侯姓女乘客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。同時也希望藉此案例提醒駕駛人,留意停車距離,以免違規肇事受罰。
註:會張貼這一則新聞是因為今天另一則新聞報導: